债权人在什么情况下申请支付令

关于债权人在什么情况下申请支付令的问题,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:
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条件主要是:
(1)须为债务的债权人;
(2)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;
(3)请求给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;
(4)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;
(5)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;
(6)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债权文书。
1、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,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、证据,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、合法的,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;
申请不成立的,裁定予以驳回。
2、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,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。
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,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。
3、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,经审查,异议成立的,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,支付令自行失效。
支付令失效的,转入诉讼程序,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。
法律依据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一十四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、有价证券,符合下列条件的,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:
(一)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;
(二)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。
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、证据。